公司人事负责人能否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如果劳动者应当知道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否要求二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7年8月7日,万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厂长一职,主要负责生产和人事管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公司会议记录中公司曾明确表明,其与全体员工(包括万某)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愿。2018年8月6日,万某向该公司提出离职申请。随后,万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支付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万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劳动者是负责人事管理的,可以不用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万某在该公司处任厂长职务,不仅负责生产管理,还负责人事招聘、处理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其工作职责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其应当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万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要求订立劳动合同而被拒绝,且公司有与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意愿的证据。故万某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应由万某自行承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可推定其应当知道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除非有证据证明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遭到公司拒绝,否则,其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肖拥群律师团队苗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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