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布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拟全面禁止食用生产经营使用4类野生动物及制品
本报海口2月25日讯(记者孙慧)2月25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林业局获悉,近日省司法厅和省林业局联合下发通知,向社会公布《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提出将全省划为禁猎区,禁止猎捕、杀害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生产、经营使用4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使用食用野生动物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货值金额30倍罚款,非法从事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行为,最高可被罚款100万元。
意见稿明确,这4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一、二级)及其制品;海南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省级)及其制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意见稿提出,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除以科学实验、物种保护、种源培育、旅游观赏、公众展示展演、医药利用、文物保护等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外,不再审批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政许可。意见稿增加了一条“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条款,禁止为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使用食品为目的,出售、购买、进出口、运输、携带、寄递、仓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网络交易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交易、消费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意见稿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行为的处罚也相应提高。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非法从事野生动物交易或者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交易、消费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
(相关报道见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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