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发口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报讯(记者吕书圣)2月25日,记者在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九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海南省税务部门将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据了解,疫情发生以来,有些单位发放了很多物资给个人做好防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海南省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优化税收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可以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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