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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毕业入读职校却被带去打工 “海南28名学生入读职校竟成流水线工人”案宣判 14人分别获赔2-4万元不等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20-04-15 01:26

初中毕业入读职校却被带去打工“海南28名学生入读职校竟成流水线工人”案宣判 14人分别获赔2-4万元不等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符雄助)2019年5月,一则内容为“海南28名学生就读职校竟成流水线工人”的报道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短短时间内,网站、刊物、自媒体上相应内容的转载报道达170万条之多。职校生的实习权益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14日从海口市琼山法院获悉,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海南某经贸职业学校(以下简称经贸学校)、海南某远航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张某豪向已经提起诉讼的14名学生分别赔偿2-4万元不等的劳务损失。

军训后被送往企业从事镜片加工工作

经贸学校与远航公司开展“合作办学”。在2018年的招生中,来自海口、儋州、万宁、东方、琼中等市县的28名学生就读该校招生宣传中的“邮轮乘务专业”。学生缴纳学费后收到了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参加了一周的军训后,在远航公司的组织下,包括15名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内,全部被送往广东佛山的某光学公司(以下简称光学公司)从事镜片加工工作。工作期间,学生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且每月仅从带队老师处领取800元左右的生活费用。直至2019年3月,个别学生因无法忍受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返校申请退学,却被告知学校没有他们这批学生的学籍。此后,学生、家长们多次往返于经贸学校、远航公司维权,要求解决学籍就学、劳务报酬以及学费等问题。2019年7月初,学生及家长在沟通未果后委托律师向琼山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各被告以实习名义将其层层转包从事劳务工作,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据此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原告与经贸学校之间的《半工半读助学班协议书》,确认远航公司与振顺公司、振顺公司与顺创公司、顺创公司与光学公司之间的相应协议无效,并要求各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和加班费。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案涉的经贸学校提供教学所需的独立校区及充足的招生指标,远航公司独立负责招生及教学管理、学生日常管理,二者共同合作办学。2018年6月,海南省教育厅公布的《2018年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第三方评价报告(学校版)评估建议》中,专家对该学校作出的意见为“不合格,建议停止招生”。学生就读后,经贸学校以及远航公司均没有告知学生没有学籍。与此同时,与远航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张某豪,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广东佛山的振顺公司联系到位于广东中山的顺创公司,顺创公司遂联系到佛山的光学公司安排学生实习。28名学生在张某豪的带领下进入了实习岗位,从事镜片加工工作。工作期间,实习单位光学公司按照每小时25元计算实习学生薪酬,并将已产生94万余元劳务报酬全额支付给了顺创公司,顺创公司支付给振顺公司5万元,支付给了张某豪、远航公司近78万元,剩余11万元由该公司占有。张某豪、远航公司取得上述款项后并未支付给学生。28名学生实习期间实际工作总时长均在1800小时左右,每名学生未发放的薪酬2万-4万元不等。

此外,在案涉28名学生中有15名未满16周岁。为达到实习目的,张某豪伪造了该15名学生的身份证件,其因涉嫌犯罪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招生项目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审核

海口市琼山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各被告连带给付劳务费是基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而这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欺诈。原告作为受害人,有权就受欺诈实施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远航公司明知媒体上已经刊登经贸学校不合格,建议停止招生的新闻,仍向原告等发送招生信息。明知招生宣传中的“3+2”项目并没有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审核,招来的学生亦没有学籍,仍安排学生入学和实习。其安排实习内容不但与所学专业无关联,也未披露安排实习存在层层转包的事实。甚至,明知部分学生中存在未满16周岁的情形仍安排从事有报酬的高强度劳动。上述行为中,招生虚假宣传属于虚构事实,其余行为属于隐瞒真相,均能体现出被告远航公司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

原告学生并没有实际足额拿到应得的劳务费。这一后果与远航公司转包行为、隐瞒所谓实习实际为高强度劳动的行为、未将已收到的劳务费及时发放的行为、提供虚假身份并授意原告虚假承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就读科经贸学校的目的是完成学业,远航公司在未举证实习或高强度劳动行为已得到原告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其安排原告到光学公司的行为存在违法性:一是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4月11日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二是我国刑法禁止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按照该规定8小时工作日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为上述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远航公司在转包协议中约定学生日工作时间为10.5小时(630分钟),远远超出了“超强度体力劳动”限度。

14名学生获赔劳务损失2-4万不等

远航公司的行为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也表明,经贸学校知道远航公司一系列的行为,并没有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默许和放任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视为其存在过错,应与远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豪代表远航公司联络实习事宜、收取学生劳务费,伪造未满16周岁的学生的身份证件并授意学生虚假承诺,管理学生的劳务费,其利用原告学生身份,以实习为名从事高强度劳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十分明显。张某豪与远航公司将学生的实习演变成高强度劳动这一环节存在共同的合意、共同的行为,故应与被告远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原告学生主张未收到的劳动报酬是其实际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故琼山法院一审判决经贸学校、远航公司、张某豪向已经提起诉讼的14名学生分别赔偿2-4万元不等的劳务损失。

该案中的中介机构振顺公司、顺创公司以及实习单位光学公司基于相互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原告受到的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法院判令无需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经贸学校、远航公司不服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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