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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无人驾驶 “加速”驶进现实

海南特区报 2020-04-24 10:31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工信厅获悉,《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0日。这意味着智能汽车在海南省上路已进入倒计时。那么根据该管理办法,智能汽车在海南省上路测试需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记者刘兵

上路测试条件

申请主体:需根据车辆类型购买保额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保险

提出智能汽车道路测试的单位,其中一项要求是,需为申请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对于客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商用车应购买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驾驶人:最近1年内无违反交通信号灯记录

对于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驾驶人有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最近1年内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酒驾、毒驾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车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自动模式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针对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的要求,需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具备车辆和测试驾驶人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须实时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数据平台回传数据信息,须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信息,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应为车辆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立即提醒道路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上路时“自动驾驶测试”标识需醒目

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应以醒目位置标识“自动驾驶测试或自动驾驶应用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当始终处于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立即干预或者接管。

智能汽车违法或发生事故怎么处理?

智能汽车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驾驶人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智能汽车未取得号牌上路将被处罚

对未取得海南智能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主体违规上路开展相关道路测试或上路应用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的,联席工作小组1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申请。对屡次违规不改的,联席工作小组不再受理该主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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