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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于5月1日起施行 无人机飞行需进行申报

法制时报 2020-04-27 08:30

本报讯(记者王慧)4月26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办了解到,《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于近日印发,并计划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海南省将结合海南省实际,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机相关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

《管理办法》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做了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具备熟练操控技能,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须取得执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执照;保证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民用无人机或者改变民用无人机出厂飞行性能设置;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禁止在服用药物、饮酒等可能影响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无人机。

《管理办法》要求,除微型无人机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微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管理办法》明确,无人机空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设,由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空域划设相关情况,可在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查询空域相关信息。

无人机飞行需要进行飞行申报,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小、中、大型无人机飞行均需申报飞行计划。飞行计划实施者需在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

飞行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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