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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今日起实施新规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

三亚日报 2020-05-10 04:20

本报讯(记者赵庆山)5月9日,记者从省新闻办获悉,海南将于5月10日起实施《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住宅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据了解,自2017年7月1日起,海南省新建住宅实施全装修。今年,海南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管机制,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海南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办法》要求,样板房完成后,样板房所有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等应在其使用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内容包括材料、部品部件等信息。样板房进行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办法》要求,全装修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要和所完成的样板房一致,施工过程要采用和样板房相同的操作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根据《办法》,实施现场分户验收严格落实“一户一验”,逐户、逐间、逐段进行,内容包括户内验收和公共部位验收,其中户内验收包括防水工程、门窗工程、顶棚与吊顶工程、墙饰面工程、楼地面饰面工程等16项内容。公共部分验收内容包括屋面、外墙面施工质量,楼(电)梯、通道及地下室车库等公共部分质量等。

《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住宅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办法》对装修材料环保检测和室内空气环境检测做了规定,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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