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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海南省恢复缴存并按缓缴审批期限补缴住房公积金感染新冠肺炎住院人员 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 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 2月至6月,租金提取限额增至1200元

南国都市报 2020-05-10 07:17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9日讯(记者易帆)5月9日,记者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7月1日起,海南恢复缴存并按缓缴审批期限补缴住房公积金,同时,对于感染新冠肺炎住院人员、抗击一线的医护人员、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租金提取限额将增加300元/人/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要求,为进一步支持缴存单位和职工纾困解忧,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海南省缴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即缓缴期间为2020年2月至6月。自2020年7月1日起,恢复缴存并按缓缴审批期限补缴住房公积金。

保障职工租赁住房提取需求,缓缴企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至2020年1月,且账户状态为正常的职工,在2月至6月期间视同连续缴存,可正常申请办理租房提取。

感染新冠肺炎住院人员、抗击一线的医护人员、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2月至6月期间的租金提取限额,可在原900元/月/人的基础上增加300元/月/人(即1200元/月/人)。

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业务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现场临柜方式提供缓缴申请书申请办理,并说明受疫情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经济影响。经审批同意的缓缴企业,所属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1月至6月期间不以是否补缴住房公积金为前提,视同连续缴存。自7月1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方可连续计算缴存时间。

同时,所属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1月至6月期间不以是否补缴住房公积金为前提,视同连续缴存。自7月1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方可连续计算缴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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