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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两城试点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20-05-20 01:2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陈王凤)日前,海南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海南将加大公立型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明确到2025年,全省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开办普惠性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海口等先行试点培育至少1家示范机构

《意见》明确了未来5年的主要目标。2020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先行试点,每个先行试点市至少培育1家以上手续完备、管理规范、具有示范作用、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海口市、三亚市至少要建成1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包括含普惠性托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下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积极参与培育规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建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1年,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市县至少培育1家以上手续完备、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每个先行试点市至少建成1家以上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2年-2024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各市县可根据本地需求,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现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县全覆盖,促进婴幼儿入托比例逐年提高。

到2025年,全省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开办普惠性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新建居住区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意见》要求,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的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育儿沙龙等面对面宣教模式;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产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

要求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够满足需求的,要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同时鼓励结合幼儿园、办公场所、商场等室内场所设置,或者利用低效土地、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意见》明确,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一定规模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努力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利用富余存量资源,开设托班。

《意见》还要求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日常监督制度。公布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并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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