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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 会审阶段现场查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法制时报 2020-06-16 07:31

本报讯(记者吕书圣)6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规定》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建设项目(包含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以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执法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审阶段组织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现场查验。对查验发现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督促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规定》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专项规划,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省生态环境厅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该厅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告审批结果。环评主管处室应在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决定的一个月内,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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