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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8月1日起实施,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不得收费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

法制时报 2020-06-19 07:39

本报讯(记者陈敏)6月1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化解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违反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该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纠纷机制,便捷、高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主导作用,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健全协调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化解纠纷责任制度,落实化解纠纷工作职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化解纠纷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检察建议、检察宣告等制度,完善参与化解纠纷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纠纷;对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条例》明确,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以及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化解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的;负有化解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化解纠纷申请的;采取的化解纠纷措施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化解纠纷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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