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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上调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级伤残津贴月增288.07元

海南日报 2020-07-01 07:20

本报海口6月30日讯(记者李磊)海南日报记者6月30日从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获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海南省对2020年度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周期为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

伤残津贴方面,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数据计算,1级至4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即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津贴288.07元,二级伤残津贴274.97元,三级伤残津贴248.79元,四级伤残津贴235.69元。

生活护理费发放方面,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3个等级调整后的月发放金额分别为3527.33元、2821.87元、2116.4元。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即增加金额)为109.88元。

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综合考虑了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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