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 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讯记者从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昨日下发通知对2020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出调整。
省社保服务中心要求,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要按照相关标准,对2020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记者刘兵
1
●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
一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88.07元
二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74.97元
三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48.79元
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35.69元
2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月发放标准分别为3527.3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月发放标准分别为2821.87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月发放标准分别为2116.4元
(本通知下发前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高于调整后相应级别生活护理费月标准的,此次不作调整。)
3
●供养亲属月抚恤金调整标准
每月10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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