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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中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执行至年底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20-07-08 01:1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陈王凤)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海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办法》明确,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

《办法》指出,海南省从今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从8月起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海南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办法》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海南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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