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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慢性病患者 可申请开具长期处方 处方量最长不超过12周

海口日报 2020-07-09 08:35

本报7月8日讯(记者赵汶)海南省卫健委日前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和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试行),规定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规范》指出,开具长期处方的医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对患者所患疾病进行评估的能力水平和设备设施条件,保障患者长期用药的质量和安全。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径在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规范》明确,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生物制剂和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确定处方量。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首次就诊开具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不得超过4周,再次就诊经接诊医师严格评估,可延长至12周以内,同时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在患者家庭医生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由具有与疾病诊疗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规范》强调,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

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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