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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办公能否领取高温津贴? 人社部门:依据工作场所具体温度而定

海口日报 2020-07-22 08:59

本报7月21日讯(记者陈歆卓)入夏以来,海南天气持续高温,高温津贴的发放再次成为了许多劳动者关注的问题。近日,省人社厅发布信息提示:海南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4月至10月,发放条件与工作场所温度有关,广大劳动者在领取工资时需关注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注意保护自身劳动权益。

“我在物流公司工作,负责仓库保管、货物分拣等。因为仓库中没有空调,4月起我每个月的工资里就多了高温津贴这一项。”市民苏先生告诉记者,“但是自从上个月我改上夜班以来,公司就不发高温津贴了,说是因为夜间上班不属于高温环境。”

记者了解到,像苏先生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许多用人单位都会以“上夜班”“非露天作业”等理由不发放高温津贴。省人社厅日前发布信息提示: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除了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同时,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高温津贴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通过拨打12333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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