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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9月1日起施行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20-08-04 01:20

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9月1日起施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吴英艳)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转变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海南省税收营商环境。自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本公告施行之前,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尚未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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