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本报8月4日讯(记者臧会彬)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出台《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取得相关问题等作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妥善处理超面积使用宅基地问题,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依法维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护华侨、归侨宅基地权益。
《通知》强调,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应以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为基础、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为原则。对难以认定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规划合法性的,可单独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强调,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取得相关问题,依法认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资格“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者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独立作为“户”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对于以上情形之外,的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相关报道见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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