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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公众场所投入使用实行告知承诺制

法制时报 2020-08-07 07:38

本报讯(记者连蒙)记者8月6日从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7月3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为自由贸易港制定的消防法规,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立足自由贸易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新要求,实现了消防改革制度集成创新。其中,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成为关注点之一。

据了解,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消防执法体制改革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条例》取消和优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审批: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按照相应的服务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同时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明确国家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消防验收纳入竣工验收范围,集中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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