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起,海南省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 吃“野味” 最高罚货值20倍
本报讯日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7月31日通过,将从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此次对现行《办法》的修改明确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对象,新增了多条违法处罚的措施。其中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最高处以价值和违法所得二十倍罚款;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对违法单位的责任人最高处罚五十万元。记者林文星野生动物保护对象
据了解,现行《办法》自1991年9月20日公布实施,1996年11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此次是对《办法》的第二次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野生动物的保护对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
禁食野生动物
据《办法》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海南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场所或者服务。
加大处罚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多条对于野生动物违法的处罚条例。
新增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并对食用者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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