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实行减征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恢复正常办理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医保局获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实行减征政策,从8月1日起,海南省恢复正常办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业务。
省医保局等三部门近日下发通知,根据《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现将海南省阶段性减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从2020年7月1日起,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实行减征政策,缴费费率恢复为8.5%。2020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上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从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业务。2020年1月至7月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在8月底前办理,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记者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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