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推进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排污单位要“按证排污”“自证清白”
本报海口8月17日讯(记者周晓梦通讯员李振兴)海南日报记者8月17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截至今年7月底,海南省共完成8272家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核发登记任务,提前实现全覆盖,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阶段奠定基础。
核发排污许可证是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的关键环节,对探索实行发证与证后监管联动,开展已发证企业证后评估及执法检查具有重要意义。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还应该做好哪些工作?据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排污单位要如实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制定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将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内容分解到各岗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含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收集处置设施等),确保污染物(含废气、废水)实际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及噪声控制、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此外,排污单位要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将自行监测数据及时上报“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完成改正计划,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排污单位完成改扩建等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到期的应在到期前及时延续。
按照要求,排污单位还要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工作,按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做好台账记录,并保存至少3年以上。每季度结束后下个月的15日前、每年结束下一年1月31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季度、年度执行报告。规范设置排放口,安装带有二维码的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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