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二中院善意保护市场主体文明执行 促一起5000万元标的额执行案和解
本报讯(记者陈敏通讯员孙大伟罗凤灵)保护市场主体,力促执行和解,近日,省二中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至此,执行标的本息合计5000万余元的执行案件,最终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结案。
2011年11月3日,某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某发电公司的风力发电项目,随后签署了承包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013年11月8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某发电公司分3次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大部分工程款,承诺2014年底付清工程尾款。然而,某发电公司迟迟未结清工程尾款,工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后,发电公司需向工程公司分期履行建设工程尾款本金4700.54万元及利息。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省二中院执行法官通过对某发电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其名下财产大多设定抵押,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某工程公司作为一家国企,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若强制执行,不但会导致发电公司的经营活动陷入困境,而且工程公司的债权也难以得到保障。
执行法官通过反复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和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工程公司同意发电公司在8月底前至少支付1000万元后可达成执行和解。而后,根据发电公司的申请,省二中院依法执行了发电公司对海南某电网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近1000万元,发电公司又主动履行了100万余元,执行法官及时将执行案款1100万元转付工程公司,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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