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海南一公司被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本报讯李先生(化姓)入职一公司担任总经理职位,离职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该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该公司辩称,李先生患有艾滋病且故意隐瞒病情,双方未建立任何劳动关系。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海南某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邦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李先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4827.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077元、2018年5月至6月26日的工资44827.6元,合计25万余元。记者吴佳穗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否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某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邦公司辩称,此前多次要求李先生提供健康证,但其一直隐瞒自己患有高度传染性的重大疾病,且以种种理由延迟推脱提供健康证。2017年9月,李先生曾因自身疾病入院抢救,某邦公司在诊治期间才被动得知李先生患有艾滋病且一直故意隐瞒病情。李先生故意隐瞒重大疾病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某邦公司的聘用准则,故双方始终未建立任何劳动关系。
李先生辩称,某邦公司诉称他隐瞒病情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其在2017年11月份通过省疾控中心,知晓自己系HIV携带者。其从事教育管理岗位,不直接接触学生,不存在必须要有健康证才能上岗一说,某邦公司称多次催要他的健康证没有事实根据。
海口中院认定李先生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与某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未与男子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于2017年7月1日入职某邦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17年7月18日,某邦公司向李先生出具一份聘书,其中载明:经总裁提名,特聘任李先生为总经理,聘期3年。该聘书落款处加盖了某邦公司公章。李先生于2018年6月26日离职,工作期间某邦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8年9月28日,李先生因与某邦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1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李先生与某邦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邦公司向李先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4827.6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0元,支付拖欠2018年5月26日至6月26日的工资44827.6元。某邦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8年12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据查,某邦公司提交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明细中载明,法定代表人郝某于2018年1月4日向李先生支付三亚考察费用310.29元、于2018年1月16日支付总部12月份工资12000元、于2018年6月6日支付餐费报销费用248元。
对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邦公司与李先生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邦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李先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4827.6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077元、2018年5月至6月26日的工资448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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