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推动海南自贸港15%个税优惠政策落地
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指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目前,海南省通过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政策享受条件、范围界定、执行起始时间等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即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以及签订1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对于无法缴纳社保的境外人才,提供1年期以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可享受。
《暂行办法》明确:高端人才的条件,即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紧缺人才的条件,即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目录。该目录由省级人才部门公布并动态调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法定机构的人才。
据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主要包括五类:一、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二、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三、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五、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暂行方案》还就清单发布程序,以及享受方式、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包括失信惩戒、争端解决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省委常委、秘书长、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主任孙大海在发布会上作主发布。
(相关报道见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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