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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修订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可就近免费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南国都市报 2021-01-30 06:45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月29日讯(记者党朝峰)1月29日,《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召开。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办法》分为十一章五十六条,在鉴定费用、受理权限、申办流程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创新,进一步推进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利企,公正高效。

据介绍,海南省实现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全省通办和鉴定结论全省互认通用,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可就近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办法》明确,鉴定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按预算分别列入工伤保险基金和财政支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办法》取消了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事项,交由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实施。在原有授权海口市三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所有初次鉴定项目等级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基础上,增加授权儋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所有初次鉴定项目等级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在申办程序上,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供申请表和必要的病史材料,其他材料不再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可邀请专家集体讨论,期限可延长30日。可以由被鉴定本人,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本人意识不清、身体不便确实不能前往的,可以代替。

此外,取消原《管理办法》的受理环节和内部表决环节,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

各市县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的项目

第一类: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3.延长停工留薪期或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的确认;4.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确认;5.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第二类: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3.财政供养人员遗属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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