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海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曾国知、符照球:
你(单位)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依法查处,我支队已依法做出《海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你(单位)地址不详、邮寄被退回,现公告送达《海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运罚(2021)4601202100071]、[海运罚(2021)4601202100044]号。公告期间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于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违章处理科(南沙路55号)接受处理,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为送达。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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