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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规范固定污染源“领证”后管理工作,不断强化排污者责任 严处违反许可排污等行为

法制时报 2021-03-24 18:15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吕书圣通讯员程明明)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提高发证排污单位的按证执行力度。

2020年,海南省完成了8272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任务,提前完成了全覆盖。《通知》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对相关排污单位的指导帮扶力度,不断强化排污者责任,持续发挥排污许可核心制度管控效能。

《通知》明确,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将全面开展已发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及副本的质量复核工作,重点围绕排放口是否遗漏、排放标准是否有误、污染因子是否遗漏、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有误、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要求是否遗漏、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是否符合要求等,必要时还将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发现上述主要问题的排污单位责令立即变更排污许可证;对提供虚假、错误申报服务的技术单位及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通知》要求,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包括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上报自行监测数据、主动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此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应注重原始数据的记录保留,通过生产数据—监测数据构建完整的“产污—治污—排污”环保守法证据链。

《通知》还要求,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的时间节点要求按期上报执行报告,并对执行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各行业技术规范中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进行准确计算上报。

《通知》强调,将严格落实全省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市县生态环境局在开展证后监管工作中,将按行业开展监管工作。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对无证排污、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将严格按照《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存在限期整改要求的排污单位,将重点核查是否按期完成整改要求;对超期仍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将移交核发部门撤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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