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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针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布公告 认定实质性经营须满足这些条件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21-03-24 18:52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徐明锋吴英艳)3月5日,国家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如何认定实质性经营作出权威解答。

商报记者注意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适用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机构、场所。

《公告》指出,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属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

此外,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

《公告》还指出,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居民企业,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表示,符合实质性运营并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归集整理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根据《公告》,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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