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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对海南游艇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法制时报 2021-03-25 02:13

(上接1版)远低于该游艇进口时原本承诺的质保期。

“双方因维修费用的负担产生争议,范某对海南某游艇公司的诚信产生怀疑,以对方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高俊华介绍说,上诉人范某起诉请求返还游艇货款128.4万元及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513.6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范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海南某游艇公司因隐瞒游艇曾经出售、发动机存在故障等相关情况并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向范某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513.6万元。

“海南某游艇公司提出上诉最关键的理由是认为范某购买游艇不是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也不是为个人休闲,而是用于企业发展业务,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高俊华回忆说,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个人购买游艇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而这目前为止在全国并没有类似案例。

查资料找专家

法官寻找案件突破口

初步了解案情后,有10多年审判经验的高俊华隐隐察觉一纸判决很可能“案结事不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未必是最好的结果,她产生了调解结案的想法。

几次调解过程中,范某作出了让步,但海南某游艇公司就赔偿数额丝毫不让,调解只好就此作罢。“几次组织调解后,双方的和解意见达不成一致”,高俊华回忆说。

2020年5月21日,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经过几个小时的开庭审理,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未当庭宣判。法庭总结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应当支持范某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

通过查阅国内外类似案例以及反复求证,高俊华认为,海南某游艇公司隐瞒涉案游艇曾经出售及发动机存在故障的事实,缩短发动机质保期,已经给范某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欺诈。但是否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高俊华坦言,这是整个案件的最大难点,高俊华努力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查阅了大量资料及国内外案例,请教专家、相关政府部门与同行的意见。“我还专门买这本书”,高俊华指着办公桌上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一书。

高俊华认为,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消费应当包括精神或休闲消费,如旅游、娱乐等”。高俊华引用书的内容分析道,本案中,范某购买使用游艇不是用于企业发展,而是个人休闲消费,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议庭成员亦最终认可高俊华的意见。

在判决书中,高俊华写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海南某游艇公司在提供商品时,隐瞒游艇曾出售给他人及游艇发动机存在故障的事实,缩短发动机质保期,存在欺诈行为,给范某造成实质性损害,应当按照购买游艇价款的三倍赔偿范某。

依法公正判决

案结事了人和

2020年6月29日,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俊华表示,二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对“个人购买游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给予支持,这对海南游艇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旅游业是海南自贸港重点发展的产业。游艇旅游业是未来海南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高俊华说,如果发生纠纷后权益再得不到保护,无疑会使有实力购买游艇的潜在客户丧失信心,以致顾虑重重而不愿意购买,进而阻碍游艇业的发展。

关于本案判决的效果,高俊华认为,个人购买游艇的消费者权益能得到有力司法保护,势必对于其他潜在的游艇购买者是一种鼓励,同时,也能够督促游艇进口商、制造商、经营者、销售者提高其产品和服务质量,间接地促进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二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已经案结事了,该案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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