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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海南省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三亚日报 2021-03-25 03:23

本报讯(记者赵庆山)4月1日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通知,在《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开展小微型客车经营活动,但车辆(含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经营者,应尽快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和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完善相关备案手续。

自实施之日起,新开业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及新投放的车辆,应按照《管理办法》《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备案。同时,新增和更换车辆需满足《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确定的清洁能源汽车投放比例要求,即自2021年起,新增和更换车辆,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2021年度“零关税”进口车辆暂不列入统计),并逐年递增20%,2023年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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