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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全省划为3个区域等级 实行差别化耕地开垦费标准

法制时报 2021-03-25 10:00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吕书圣通讯员尹建军)3月22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缴纳主体、缴纳程序、征收支出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记者了解到,该办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2002年1月31日发布的《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应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补充耕地不能实现“占水田补水田”或粮食产能要求的,可采取耕地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办法》指出,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主体功能区定位、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3个区域等级。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确定收缴标准。收缴标准较之2002年标准作了较大的调整与提升,以适应海南实际耕地开垦成本。耕地开垦费由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缴纳,其中对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如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缴纳;拟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耕地开垦费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批准后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征收。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补充耕地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各市县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下达市县年度补充耕地计划。

《办法》鼓励和支持非农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或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自行补充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或通过交易平台受让、购买耕地指标,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能够自行补充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法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旱地提质改造水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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