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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危害供水设施最高可罚5万元

法制时报 2021-03-26 07:53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陈敏)3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对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要求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服务、收取水费。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加快建设高品质饮用水设施

《条例》指出,前款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不包括农业、渔业、畜牧业的生产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条例》规定,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逐步关闭现有自备水源。农村供水因地制宜采取城镇管网延伸覆盖、村镇集中或者分散供水等模式,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农村供水体系。

《条例》明确,鼓励新建居民住宅预留高品质饮用水输送和处理设施空间。具备条件的重点园区、学校、景区、宾馆等加快建设高品质饮用水设施。

《条例》规定,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且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业主、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改造计划。具备条件的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纳入老城区改造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一户一表

在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方面,《条例》指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公共供水管网等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实行智能化计量管理;已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逐步进行改造。对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要求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服务、收取水费。最终用户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条例》规定,城乡供水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水价管理:城乡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危害供水设施最高罚5万元

《条例》明确,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水量损失根据实际发生时间和管径额定流量计算,费用按照综合水价和损失水量计算。因故意隐瞒不报造成延误抢修的,费用按照综合水价和损失水量的3倍计算。

《条例》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城乡供水设施的行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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