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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民意 骑拼装电动车上路 拟扣车罚200元

海南特区报 2021-03-26 09:10

本报讯近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公布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六十条,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记者林文星

据悉,目前海南省电动车保有量约300万辆。为加强对电动车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在审查中,对收到的一千多条意见建议逐一登记研阅,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目前,《条例(草案)》已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邮编:570203。联系电话:65226812(兼传真),电子邮箱:jjfgc2019@163.com。网站地址: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截止时间:2021年4月15日。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

根据《条例(草案)》,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与此前公布的草案送审稿相比,总则中删去了保有量调控的相关条文。同时,进一步细化了禁止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以及废旧电池管理。《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加装动力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产生噪声污染或者其他影响通行安全设备。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依法管理。禁止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售。

已购超标电动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

《条例(草案)》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不收取费用。禁止买卖、伪造和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此外,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时限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条例(草案)》与此前公布的草案送审稿有所修改。此前草案送审稿中要求,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明确,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条例(草案)》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禁止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牵引动物;禁止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的行为;购买年限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买卖伪造号牌行驶证罚款1000-2000元

《条例(草案)》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海南省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换货的,或者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零部件、配套产品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两百元罚款;对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两百元罚款;拒不恢复原状仍上道路行驶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扣留车辆,处两百元罚款,并收缴号牌和行驶证。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收缴号牌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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