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 征求意见
本报讯近日,省人社厅公布《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仲裁员“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等多种情形,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仲裁监督。
争议案件在申请受理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仲裁监督: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对不予受理的争议案件拒绝出具法律文书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争议案件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仲裁监督: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违反仲裁员廉洁自律规定;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记者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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