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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禁止电动车 人车同屋进楼入户

海南特区报 2021-04-07 10:32

本报讯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该《要求》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等作出规定。

《要求》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可设置在架空层、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电动自行车应严格按照划定的停放充电区域规范有序停放、充电,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不应人车同屋、车辆进楼入户;电动自行车充电时,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或插线板为车辆充电,不应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应具备限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要求》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其管理服务对象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中村中的居民区,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出租屋、群租房的出租方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

此外,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或人员应采取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定期发送宣传提示信息、组织电动自行车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上述单位应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提示。记者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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