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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施行的《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明确,供水单位因故停水 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法制时报 2021-04-09 10:48

新闻发布会现场 全媒体记者王巍 摄

■本报全媒体记者王巍

4月8日上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在海口召开《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3月24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省水务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强介绍,目前海南省在城乡供水统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用水高峰供水安全保障、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乡供水能力水平现状与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亟须通过立法予以推动、引领和规范。此次发布的《条例》共6章37条,包括总则、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供水单位及用户、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制定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借鉴省内外城乡供水的经验与做法,着力解决海南省城乡供水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推动城乡供水统筹

据介绍,《条例》内容涵盖了城市和乡村供水,有利于从根本上统筹海南城乡协调发展,打破二元割裂的局面,同时充分考虑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融合发展阶段及乡村差异性,强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在规定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安全卫生、节约用水和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的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农村供水因地制宜采取城镇管网延伸覆盖、村镇集中或者分散供水等模式,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融合、循序渐进,健全和完善城乡供水体系,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全面提升二次供水法治化管理水平

为提高海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水平,改善居民饮用水水质和服务质量,《条例》对新建住宅小区和现有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作了相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促进海南省二次供水建设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鼓励将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业主、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改造计划。同时,规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明确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突出海南供水安全保障特点

《条例》充分考虑海南省水资源和旅游旺季用水高峰等特点,强调各市县应当增强蓄水调控能力,供水工程型式和规模充分考虑区域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用水峰谷变化等特点,满足“候鸟型”人群用水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加强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条例》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了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活动;强调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和经常性维修养护,保证城乡供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有序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建设

《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乡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同时,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序推动高品质饮用水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重点园区、学校、景区、宾馆等加快建设高品质饮用水设施。

进一步提高安全供水服务水平

《条例》明确了供水单位和用户双方权益,强调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规定了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的服务要求和用户享有的权益,进一步推动优化供水报装服务和营商环境。

据介绍,《条例》的出台,将推动进一步优化海南省城乡供水服务,全面提升供水法治化管理水平。

下一步,省水务厅将按职责加强《条例》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进一步提高城乡供水规范化管理和供水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城乡供水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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