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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单侠 买车上牌看过来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发布电动车明年起可上牌啦

南国都市报 2021-06-04 12:52

6月3日,海南省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条例》明确,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明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履行违规销售的退换货义务;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

明年起全省启动上牌

为加强溯源管理,《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接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条例》正式施行之日即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明确禁停、禁止充电区域

《条例》鼓励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明确通行规则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相关要求;规定废弃电动自行车要交由回收处理服务单位处置或者投放至废物场所,不得随意丢弃;明确了禁止停放和禁止充电区域。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并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明确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规定政府应积极推动建设敞开式地面车棚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换电设施。

“非标”车过渡期不超过5年

针对当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现状,考虑到管理衔接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并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最长过渡期内自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同时确保平缓过渡逐步淘汰“非标”电动两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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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关

怎么选车?

禁止销售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禁止在海南省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承诺其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2关

能改装吗?

禁止拼装、非法改装及加装遮阳伞、高分贝喇叭……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或者限速装置的;

(二)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三)非法改装、拆解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的;

(四)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

(五)改装、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设备的;

(六)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3关

何时上牌?

登记不收费可网办,不符合国标车挂过渡临时牌

《条例》正式施行之日即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在乡镇、街道设立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开展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明确了登记不收取费用。

《条例》指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应当悬挂过渡期临时号牌,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4关

号牌咋管?

电动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禁止买卖、伪造和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5关

上路须知

喇叭、夜间照明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上路

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喇叭、夜间照明和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反本条例改装、拼装、加装,超过合理期限未登记上牌的以及过渡期届满的,均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6关

载人载物

搭载6岁以下儿童使用安全座椅

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二)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三)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在电动自行车上装载物品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第7关

年龄要求

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不得超速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行驶时速。

第8关

禁停区域

电动车禁止进入载有人员的电梯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四)铁路道口;

(五)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9关

充电规定

禁止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禁止下列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

(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三)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六)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10关

违规咋罚?

从事和销售改装拼装电动车最高罚5万

《条例》指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

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会被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将会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将会被收缴号牌,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驾驶过渡期限届满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扣留电动自行车。

对于生产用于国内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或者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零部件、配套产品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还有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换货的,都将面临处罚。

快递、物流、外卖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等特定领域的企业,不履行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王燕珍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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