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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购买新能源车每辆最高奖1万元 奖励总量不超过2.5万辆

海口日报 2021-06-04 14:43

本报6月1日讯(记者龙易强)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公安厅于日前联合发布通知,2021年海南省将继续对购置新能源汽车予以奖励,将根据购车价格每台奖励6000元至1万元,奖励总量不超过2.5万辆,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含)。

据了解,海南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

奖励对象为在海南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包括个人和非个人用户。

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6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0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2.5万辆,具体以奖励对象通过“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提交申报材料的成功受理时间排序,先到先得。

此外,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含),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其中,个人用户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非个人用户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非个人用户所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综合奖励。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要具备满足以下条件

■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含2020年12月购买并在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申报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上牌日期起两年内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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