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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全省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三亚日报 2021-06-04 14:53

本报讯(记者赵庆山)6月3日,《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条例》正式施行之日即2022年1月1日,全省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为加强溯源管理,《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接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规范管理,明确了登记不收取费用。

《条例》明确,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在海南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同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海南省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履行违规销售的退换货义务;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

《条例》鼓励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明确通行规则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相关要求,还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关规定。在环境安全方面,强调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管理要求,规定废弃电动自行车要交由回收处理服务单位处置或者投放至废物场所,不得随意丢弃。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并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

针对当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现状,考虑到管理衔接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并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最长过渡期内自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同时确保平缓过渡逐步淘汰“非标”电动两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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