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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办法(草案初稿)》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出岛货物的查验和走私防控工作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21-06-10 01:22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徐明锋)6月9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就《海南省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办法(草案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防控工作,不得干预或阻挠出岛货物的查验和走私防控工作。

查验机构对货物的查验应当与港口经营企业的检查等工作同步开展

《办法》共4章25条,旨在规范对出岛货物的查验,有效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对通过非海关监管区的海口秀英、新海、粤海铁南港三个滚装客船轮渡港口(以下简称港口)利用货车运输出岛的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适用《办法》。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防控工作,不得干预或阻挠出岛货物的查验和走私防控工作。交通、海关、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联合协同的执法机制并派遣执法人员在港口统一执法,确保出岛货物快速查验及办理涉嫌走私案件。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对出岛货物的实名验视、检查等职责,从运输源头防范“零关税”进境商品违规出岛。

根据《办法》,查验机构对货物的查验应当与港口经营企业的检查等工作同步开展,相同事项内容不得重复查验或检查,不得增加驾驶员或承运人的负担。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线上售票平台,采集承运人和驾驶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身份及联系方式、承运车辆和货物以及是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等信息。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同步将购票信息和查验机构要求的相关信息推送给物流监管平台,与查验机构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承运人不得通过非海关监管区的滚装客船轮渡港口承运“零关税”进境商品

《办法》规定,查验实行设备扫描检测为主,人工检验为辅的方式。邮政企业应当履行对寄递运输出岛的货物实名验视、检查等职责。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寄递货物履行监督管理工作,禁止通过寄递方式将“零关税”进境商品运输出岛。港口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货物运输管理检查制度,制定并完善内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涉嫌违法运输、夹带或藏匿“零关税”进境商品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此外,承运人应当与货物所有人签订承运合同,明确承运货物的种类、数量、目的地等内容,承运人应当制作承运单据,并随车携带。承运人不得通过非海关监管区的滚装客船轮渡港口承运“零关税”进境商品。当事人应当按照执法人员要求,采取搬运、卸载、转移、开拆或重封货物等方式配合查验,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因当事人妨碍执法、不配合执法或自身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表示,查验执法人员对涉嫌走私的可疑货物,应当现场组织海关和公安等部门协同执法,并制作现场协同执法记录。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有关部门查验,拒绝提供查相关资料或妨碍执法的,查验机构和公安机关依照《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不随车携带承运单据的,查验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要求其暂停过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3种方式于6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hnjttgfc@163.com。

2.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49号省政府办公楼6楼517室(邮政编码:570204)。

3.传真电话:0898-65304679联系电话:0898-6537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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