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诱发疾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乐东唐女士问:我丈夫所在公司要求员工连续加班,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知道我丈夫有病,但仍要求我丈夫加班。我丈夫在连续加班3天后死亡。因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赔偿,但公司表示我丈夫是死于自身疾病,认为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指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你丈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基于公司要求而加班导致身亡,明显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推荐
消防员救援中□通讯员潘秉文记者钟起的文/图本报讯昨日4时35分,乐东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西线高速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