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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一9岁学生放假时校外溺亡 家长和水池管理人被判担责

法制时报 2021-06-04 13:19

炎炎夏日,提醒市民要防止儿童溺水。那么在溺水事件中,谁应该对未成年人溺亡负责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在一起儿童溺水民事赔偿纠纷判决中给出了答案:发生在校外的溺水,家长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更大,应付主要责任。而鱼塘、水池等易对人畜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其所有人如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造成溺亡事件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

■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案情:孩子放假期间校外溺亡

2020年1月的一天,就读于乐东黎族自治县某中心学校四年级的高某山与哥哥高某河找到同校的2名同学到距离学校1000多米的高某山叔叔高某军的香蕉园玩耍。起初大家都在蕉园边水沟中的小积水池玩耍,之后高某山独自一人到高某军挖掘的用于蓄水灌溉香蕉地的水池中捞鱼,因该水池坡陡水深,高某山不慎掉入水池中。高某河等大声呼救,但附近没有人,高某河跑回家告知父亲高某宏。高某宏骑车赶到跳进水池把高某山救上岸,立即送往千家卫生院抢救,不幸的是,经医生诊断孩子已溺水窒息死亡。

随后,高某山奶奶到校领取《报告手册》时把高某山溺亡的消息告知学校,学校领导及老师到水池边查看现场后,又去看望高某山的家人。因为高某宏为高某山购买了人身意外险,2020年3月4日,人寿保险公司向高某宏的账户支付30000元保险赔偿金。学校于2019年10月16日购买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保险金额为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120000元等。认为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高某山家人把学校和保险公司、水池所有人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高某山溺亡的水池是其叔叔高某军挖掘用于灌溉香蕉的蓄水池,水池为方形,宽度和深度大约4至5米,积水深度大约2米,水池四周坡度基本上为90度,周围没有设置坚固防护栏杆。

一审:学校无过错无需担责

一审中,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对学生不负有监护之责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发当天下午学校并没有上课,学生均已回家休息,等待至2020年1月17日到学校领取《报告手册》后就放假。2020年1月15日下午,受害人高某山是与三位未成年学生擅自到其叔叔高某军的香蕉园边的水塘玩耍而溺水身亡的。高某山作为一名9岁多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放假期间与其他小朋友到高某军的香蕉园边水塘玩耍,是其家长没有履行监护的义务,最终溺水身亡,其家长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认为,某学校作为高某山就读的学校,已在校园显眼的位置悬挂了《学生安全警示牌》,并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对学生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之义务。因此,高某山溺水死亡与学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学校为被保险人,学校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相应不承担保险责任。高某宏要求学校赔偿其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172398元和要求人保海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中,受害人高某山溺水地为高某军挖掘的蓄水池,高某军为该蓄水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虽然该蓄水池所在的地理位置较偏僻,远离村庄,但高某军明知该蓄水池较深,对人畜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而其又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也没有在水池周围设置栏杆和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高某军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而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因此,高某山溺水死亡与高某军管理不善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高某军对受害人高某山溺水事件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即承担30%的赔偿责任。高某山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这么深的水池中捉鱼有溺水的危险,在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溺水事故,因此,高某山本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高某宏夫妇为死者高某山的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未上学在家期间,监护不善,未尽到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放任被监护人到离家较远的田野玩耍,是造成高某山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高某军赔偿172398元给高某宏夫妇;驳回高某宏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高某宏夫妇不服判决,向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赔偿主体该如何认定及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该案中,高某山溺水身亡的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事发当天下午学校并没有上课,学生均已回家休息,等待至2020年1月17日到学校领取《报告手册》后就放假。而事发地点也并非在校园内而是校园外,距离学校尚有一段距离。故高某山并非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其次,学校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该校通过悬挂了《学生安全警示牌》、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等方式进行了安全教育,对学生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理,高某山溺水死亡并不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理赔范围,故承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于高某军赔偿责任的认定、分析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高某宏夫妇辛苦养育近10年的孩子不幸离世确实让人扼腕叹息,但夫妻二人主张千家中心学校、人保海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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