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出台意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行为,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职责细化拒不执行12种具体情形
本报讯(记者陈太东通讯员滕艺娴)乐东黎族自治县法院近日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出台了《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的职责,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意见》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从犯罪构成情节、证据材料和移送程序等方面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作出规范。在犯罪构成情节方面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细化为12种具体情形。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行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12种情形均属于“拒执罪”重点打击的行为。
《意见》在证据材料方面具体明确各类证据材料。明确了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在移送程序及执法标准方面,《意见》明确了三部门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各自职责和处置程序,列明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在人民法院宣告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同时,《意见》规定三部门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逐步通过网络等手段高效完成执行案件的协助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断然措施,以推动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工作的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