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担责?
乐东吉先生问:朋友莫某借我的车去机场接人,路上与胡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交警部门认定莫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胡某以我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为由,要求我承担他维修车辆的费用。请问,这种情况下,应由谁承担胡某的车辆维修费用呢?
答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胡某的车辆维修费用应由为你的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莫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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