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占地盖房毁林3亩余 多位村民为私利擅自砍伐林木,均获刑
本报讯近日,省二中院审结了多起滥伐林木案件,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实习记者吴佳穗记者罗晓宁通讯员罗凤灵梁晶晶
案例一
砍伐公益林2.5亩种槟榔,获刑1年
2014年至2017年期间,白沙黎族自治县某村村民李某擅自到自家橡胶地周边,使用砍刀一点点对其橡胶地周边的天然林木进行砍伐,并种上槟榔苗。经鉴定,被毁林木地块面积2.5亩,为II级规划林地(重点公益林)。被毁树种为天然阔叶树,被毁林木总株数为1152株,其中胸径小于5厘米的幼树872株,胸径大于等于5厘米的林木280株,总蓄积量为4.88立方米。2019年1月7日,李某经传唤到案,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占地种植槟榔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为占地盖房毁林3亩余,获刑8个月
2017年9月初某日,临高县某村村民王某勇、王某颜、王某稳、冯某珍4人为了占地盖房,擅自雇用挖掘机清理红华农场某村地块处的天然林木。经鉴定,被毁林木地块面积为3.31亩,被毁林木121株,林木蓄积量为12.2121立方米。2018年3月至4月,王某勇等4人先后向临高县森林公安机关投案,4人到案后均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勇、王某颜、王某稳、冯某珍以占地盖房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遂以滥伐林木罪,均判处4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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