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偷5.7万元名烟酒临高一男子被判3年4个月,并罚5000元
□记者刘柯娜
本报讯2014年7月,临高男子曾某红伙同符某辉(已判刑)、陈某书(已判刑)、符某克(已判刑)对三亚一名烟酒行实施盗窃。
2003年,曾某红因犯盗窃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于2007刑满释放。2014年7月18日凌晨,陈某书驾车搭载曾某红、符某克、符某辉前往三亚市某名烟酒行实施盗窃,但因盗窃工具损坏未能得逞。
2014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4人又驾车来到三亚另一名烟酒行。符某辉、符某克使用液压钳将该烟酒行大门的“U”型锁剪断,并拆下门上固定所用的绳子和木棍。曾某红使用千斤顶、撬棍工具将该烟酒行的卷闸门撬开。符某辉、符某克进入该烟酒行内实施盗窃,曾某红则负责在门外接应,陈某书负责开车。得手后,4人驾车逃往临高县,并将盗窃所得藏匿于谢某良(已判刑)家中,将部分烟酒出售给他人,曾某红分得赃款6000元。经查,4人共盗走茅台、马爹利等品牌酒16瓶,中华、黄鹤楼等品牌香烟121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7万余元。
今年2月28日,曾某红主动前往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判被告人曾某红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曾某红不服,提出上诉,被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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