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 伙同他人抢出租车司机 男子获刑12年半
□记者畅凯通讯员蔡敷隆
本报讯临高男子柯某某伙同他人持枪抢劫出租车司机。近日,儋州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8年1月27日22时30分许,柯某某伙同曾某某(已判刑)等3人携带自制“粉枪”,在海口市搭乘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临高。柯某某等人用枪指着黄某某的头部,逼迫黄某某停车熄火后将其从驾驶座推拉至后座,由曾某某驾驶车辆。
途中,柯某某等人用手铐铐住黄某某双手,用毛绒帽套住他头部,用透明胶带缠住他嘴巴,接着从其身上抢走2360元和1部手机。次日,柯某某等人在西线高速公路临高新盈互通处解开黄某某的手铐,用胶带缠住黄某某的手脚后将其丢下车。
2008年3月,曾某某被临高县公安局抓获。公安机关破案后将被抢劫的车辆追回并归还黄某某。其间,柯某某一直在逃。2019年11月15日,柯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服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其2008年所犯持枪抢劫罪,并移送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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