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海里捕捞 临高一男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被法院从轻处罚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超超
今年全省伏季休渔部署会公布,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海南省实施休渔。渔民以打捞捕鱼为生,可遇上休渔期,大部分渔民不是在家里修补渔网就是到集市上售卖海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休渔期非法打捞捕鱼将受处罚,可临高一男子却不顾法律规定,休渔期非法使用禁用工具到海里捕捞约40斤渔获物被海警查获。由于男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近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案情:休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被查获
“我们这大半夜的放网,不会被发现的。”2020年6月29日凌晨4时许,王某驾驶着自家无船名船号渔船与他的妻子林某从马村港出发,前往附近秀英南港海域进行地笼网捕捞水产品作业,王某和林某在预定的作业海域约放25张地笼网后返航。
同年7月1日10时许,王某和林某驾驶该无船名船号渔船到秀英南港海域收地笼网及捕捞的约40斤渔获物返航时被海警查获,当场扣押地笼网50张、无船名船号渔船1艘。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鉴定,涉案渔网属于“定置串联倒须笼”,在《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知》(农业部通告[2013]1号)中被列为“过渡渔具”,涉案渔网的实测最小网目尺寸17mm,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25mm。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如实供述罪行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王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应自觉遵守禁渔
规定切勿藐视法律
结合此案,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利姣在采访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王某被查获捕鱼量不大,又有坦白情节,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所以本案对王某的量刑是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量刑适当。
李利姣认为,本案中王某和他的妻子林某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半夜私自到海里放网不会被查获,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做了违法犯罪之事,终究会被发现。既然有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规定,那就是让人一定要遵守的,即使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应当要自觉遵守,才能避免触犯法律。
对此,李利姣建议渔民们应当关注禁渔期和禁渔区的具体规定,并且严格遵守,也应努力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躲避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关于禁渔的法律法规你应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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