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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追砍工人 放火烧房烧车 临高一男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无恶不作,获刑19年

海南特区报 2018-11-25 09:44

本报讯网罗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放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扩大名声和影响,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许某余(男,临高人)加入该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作用突出,逐渐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经法院审理,许某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7万元。记者刘柯娜

2006年11月至2013年7月,同案人王某群、王某龙(2人均已判刑)纠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插手土地纠纷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以王某群、王某龙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许某余成为积极参与者之一。

2011年4月7日凌晨1时许,许某余与同案人陈某松等人,准备火药枪、钩刀和蒙面绒帽,报复与朋友有矛盾的谢某。陈某勤、陈某松、王某关3人持刀朝谢某头部等部位乱砍,许某余持火药枪朝谢某左小腿处射了2枪,然后逃离现场。许某余等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谢某头部伤口深达脑组织,左眼被摘除,左小腿明显萎缩。经鉴定,谢某构成重伤。

2011年12月2日凌晨,许某余在澄迈福山镇满天福会所与郑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打斗,同案人王某弄纠集同伙,携带火药枪和刀具分乘3辆轿车赶往福山镇高速路口与许某余会合。待时机一到,王某弄一行人持火药枪朝郑某等人乘坐的轿车开枪,幸未伤及郑某性命。经鉴定,郑某车辆损失1050元。

2011年7月25日10时许,许某伙同倪某、麦某逢等人携带钩刀,到王强(化名)甘蔗基地威胁工人停止施工,并索要保护费,遭到工人反抗后逃离现场。得知这一消息后,同日12时许,许某余纠集陈某松等人到临高楼台村委会来安村与许某等人汇合。在许某余的带队与指挥下,陈某松等人蒙面持刀到王强甘蔗基地追砍陈某等工人,并放火烧毁基地瓦房、车辆等财物。经鉴定,陈某被砍致轻微伤,放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745元。

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因犯罪嫌疑人孔某(另案处理)与王杰(化名)争抢拉沙生意,许某余、孔某与王杰在某县工地发生争执。事后,许某余向孔某提议找人教训王杰。2017年3月31日下午,许某余找秦某宇等人,将王杰砍伤在地,许某余驾车载秦某宇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杰开放性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开放性腹部损伤遗留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自2006年11月以来,被告人许某余加入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作用突出,逐渐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许某余的行为依法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许某余伙同他人,持刀具不计后果地砍打被害人谢某,还朝其开枪,不顾谢某之生死,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此外,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许某余伙同组织成员持火药枪驾车追赶、枪击郑某等人及车辆,强占红山小学土地,参与了2起寻衅滋事犯罪;另结伙随意追打及枪击、打砸谢某及其车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许某余伙同陈某松等人放火烧毁甘蔗基地房屋、车辆等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另外,许某余为争抢生意,召集同伙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杰致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判处被告人许某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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